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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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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沿革:
按「地政士法」暨『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 』之立法目的,本會特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依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立「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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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簡介:
●(一)內部組織架構:
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六人、理事十八人、監事六人、後補理事八人、後補監事二人。
2、為營造本會會員於職場上與各行政部門之良好互動,專業法令之研議、進修與提供及會務之正常運作,並配合政府推展各項政令之需,另設置法制、會務行政、訓練、服務、公關、財務、資訊、獎學金、紀律、選務等十個委員會,各司其職。
●(二)歷屆理事長:
第一屆 理事長:黃明聰 先生。
第二屆 理事長:黃明聰 先生。(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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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士』演進歷程:
●(一)「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日據時期,凡從事房地產之登記業務者,稱為「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二)「土地代書人」(俗稱「土地代書」)
台灣光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三日,將日據時期之「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更名為「 土地代書人 」,一般民眾稱之為「土地代書」。
●(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立法院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增訂「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將「土地代書人」之名稱,正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四)「地政士」
為提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社會地位,並配合政府實施專業證照之制度,在全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經歷十餘年不斷的努力之下,終促使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完成三讀程序制定「
地政士法 」,總統亦於同年十月廿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二六○號令公布,因本法第五十九條明訂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暨次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從此,將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正名為「
地政士 」。凡以此為業者,均須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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