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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8-02-22
 
  大規模採礦應兼顧國土永續,內政部已修正發布審議規範
 

 

大規模採礦應兼顧國土永續,內政部已修正發布審議規範

考量目前林地容許採礦衍生國土利用適當性缺乏把關之疑慮,內政部已著手修法,針對大面積礦石開採規定應納入開發許可機制,未來林業用地採礦面積達2公頃以上即應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以整體國土合理利用之角度審議開採個案之區位適當性及規劃合理性,所涉及修正之法規分別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其中審議作業規範業於10722日修正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審議作業規範係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之指導原則,本次修正總編第18點之1規定,除要求各類礦石開採應加強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之措施外,並規定礦石開採完成後,應負有國土復育之義務,礦石開採基地與周邊土地不相容之範圍邊界,應留設寬度15公尺以上之緩衝綠帶;礦石開採完成後,除滯洪池為防災需要予以維持外,應按開發前之原始地形,計算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供作國土復育使用;另為利森林法監督管理,規定申請礦石開採之土地屬國有林、公有林或保安林者,應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兼顧採礦產業需要及國土環境資源永續性。

如需瞭解相關修正內容,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s://www.cpami.gov.tw/ (最新消息 /法規公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查詢。

聯絡電話:02-8771-2354
單位主管:林秉勳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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