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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8-05-23
 
  夫妻共有土地,房屋夫與兄弟所有,土地可否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夫妻共有土地,房屋夫與兄弟所有,土地可否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陳太太詢問,先生繼承土地,夫贈與1/2持分的土地與她,惟地上房屋為夫與小叔共3人分別持有,先生與自己現持有土地,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並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經審核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陳君與其先生各持有土地1/2,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房屋持分僅1/3,另2/3非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故如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就僅能就該土地面積全部1/3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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