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8-11-16
 
  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臺中訊) 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近日有民眾詢問契稅應由買賣雙方何人繳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因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為4%,分割、交換案件稅率為2%。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乘稅率即為應納之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