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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3-03
 
  合法登記之民宿才能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隨著國民所得水準之提高,近來國人越來越重視休閒旅遊,形成觀光旅遊風景區民宿業者如雨後春筍般隨處可見,而關於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其房屋稅如何核課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稅部分,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但如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則不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房屋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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