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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5-08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之釋疑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臨櫃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影響,該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自住房屋稅率適用規定條件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自住房屋認定標準:除未出租、未營業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予以審核認定,房屋稅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後,原有超過三戶以上之未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者,如已符合前開自住規定,請納稅義務人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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