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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5-08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案件,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其申報移轉現值以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嗣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義務人甲君於訴訟中死亡,由其繼承人丙君承受訴訟,嗣經法院於100年判決丙君應辦竣繼承登記後移轉土地與權利人乙君,在系爭土地尚未移轉登記與乙君之前,丙君也於103年死亡,之後乙君持法院判決向稅務局單獨申報移轉現值時,申報移轉現值應以丙君死亡日當期(103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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