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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5-22
 
  非寺廟所有房屋 不能免徵房屋稅
 

 

住在杉林山區的黃先生,以其個人所有的房屋供○○寺使用。收到10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後,撥打電話向稅捐處訴說,其房屋是供寺廟使用,為何還要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說明如下: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黃先生以其自有房屋供寺廟使用,與房屋為寺廟所有之規定要件不符合,因此黃先生的房屋無法減免房屋稅。

私有房屋欲申請減免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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