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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6-29
 
  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無營業時始供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原供公共通行之用,依規定該部分之房屋稅應為免稅,但若全部或部分封閉設攤營業使用,或擺放商品、營業器具等,而於營業外時間始供公共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許多商家如五金行、小吃店、機車行、加水站…等,均把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致行人無法通行,不符免稅之規定。一般納稅義務人認為只要是騎樓一定是免稅,實際上仍應視是否供公共使用而定。騎樓若未供公共通行使用,將視使用情形,分別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若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不論是否封閉或僅白天使用、晚上不用,即應計入應稅面積。因此如作住家使用,其面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如為營業使用,其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計課,以上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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