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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11-30
 
  養子女房地供本生父母設籍居住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從小被收養,日前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未合規定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因此,依民法有關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之精神,陳先生於被收養期間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因非供直系親屬設籍居住是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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