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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4-25
 
  【地價稅】地價稅「工業用地清查」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5年度清查工作重點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遏阻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者,經查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應向該局或該局民雄分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說明,所謂工業用地是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予興辦工業人使用,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均可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業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已變更其他使用者。故如未主動申報改課者經該局查獲時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得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如不符合工業用地規定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務請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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