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張先生來電詢問原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因贈與移轉給兒子,則其兒子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不論是因為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人異動的情形,如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要件,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應向土地所在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請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區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已核准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貼心提醒,因區公所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只有1個月,逾期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請務必把握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