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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6-27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出售時原地價以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詢問,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土地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原地價?

  該局表示,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所涉土地增值稅的核課規定,業於10473日修正為以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將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如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原是按委託人交付信託前所取得土地時點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的規定做了修正,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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