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6-07-2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412月簽訂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1051月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本局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係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之期間。又財政部於104624日增訂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1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陳先生於1041231日前簽訂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倘未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特銷稅。

    
本局呼籲,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81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