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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7-2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釋疑
 

 

(臺中訊)邇來常有民眾詢問關於土地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現值,係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一環,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登記機關自應審查上揭法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證明文件(通知他共有人之書面或公告資料;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稅捐稽徵機關無事先審查之必要。是以,土地部分共有人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已在申報書中敍明「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即無需再檢附該法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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