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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8-30
 
  雙方合意解除承攬契約,已實貼的印花稅不予退還
 

 

(臺中訊)某營造廠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承攬中部科學園區廠房新建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定作廠商基於全球布局考量轉移生產線,嗣經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承攬契約,則已實貼的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立契人因不諳法令致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各項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以印花稅為例,不論是持憑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或是於契約書實貼印花稅票並銷花,應繳或應貼用印花稅票有溢繳或溢貼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該局所屬八個分局申請退稅。

    但如案例所述,原契約解除係因某種立約時所未考量情事有變更,法令適用並無錯誤且計貼金額亦無誤,類此情形,因原契約已書立並交付使用,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故事後合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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