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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06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之房屋應報繳契稅
 

 

日前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在自有土地興建新屋並打算登記在妻子名下,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照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林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購買費用及營造廠工資支出皆由林先生出資,因此登記在林太太名下的房屋實際上是由林先生所贈與的,依上開規定,應由林太太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太太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申報,每逾3日將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之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需要,務須注意該項規定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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