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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1-19
 
  購買房屋時應按時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之房屋無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贈與、交換或分割案件,民眾均應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但如為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或向法院拍賣取得、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的案件,應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提醒民眾,購買房屋,請依規定申報。對於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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