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免喔!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土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起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