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7-10-26
 
  終止借名登記之土地,緃經法院判決移轉返還借名人,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終止借名登記之土地,緃經法院判決移轉返還借名人,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詢問,因個人因素將本人購買土地暫時借用朋友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取得法院判決其朋友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本人名下,為何還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雖係由本人(借名人)出資購買而以朋友(出名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係以出名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借名人僅對出名人有債權之請求權。借名人雖然取得法院命出名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仍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地只要有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