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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10-26
 
  行政救濟期間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查有隱匿、處分財產欲規避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仍可限制出境
 

 

行政救濟期間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查有隱匿、處分財產欲規避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仍可限制出境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該局核定的稅款或罰鍰處分不服,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以為救濟。而復查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或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對復查決定不服,應在繳交半數稅款或提供價值相當財產為擔保後才可提起訴願,否則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行政救濟期間如果個人欠稅超過15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超過300萬元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財產隱匿、處分等,財政部於106102日修正「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三點」,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即復查、訴願期間,或是暫緩移送執行期間,所欠稅款達限制出境標準者,經該局查有隱匿、處分財產等實證,就可以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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