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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11-17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請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請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原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買賣或贈與給直系親屬,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異動,在戶籍未改變下,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納稅人無論是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只要所有權人變更,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繼承、贈與或買賣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提醒您,請於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22日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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