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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12-07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辦理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辦理

  財政部今(6)日發布令釋,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過戶登記前,需先繳清遺產稅。遺產稅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稅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是部分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亦使其他繼承人產生稅捐債務清償之效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之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遺產稅逾繳納期限未繳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致繼承人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加徵之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爰發布令釋規定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於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D5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5)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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