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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12-25
 
  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留意申報年度是否符合民法所定之結婚要件
 

 

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留意申報年度是否符合民法所定之結婚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乙君為配偶,嗣經進行查核時,發現甲、乙兩人雖於105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62月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經該局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制度,975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5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婚姻關係存在,才能合併申報,否則違反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燕森
電話(04230511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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