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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8-01-09
 
  土地已出售為何還要繳地價稅?
 

 

土地已出售為何還要繳地價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分擔,但此為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誰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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