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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8-01-26
 
  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規定,可免徵房屋稅
 

 

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規定,可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宗教團體詢問,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如果是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該處又表示,宗教團體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用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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