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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4-09-18
 
  行政院令: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5條條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103916

發文字號: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885A

 

全文內容:

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院  長 江宜樺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八、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十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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