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041202093號
全文內容: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