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高雄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管制查詢收費標準
高雄市政府
106.02.23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098900號 令
第一條 為規範法定空地管制查詢之收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第三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管制查詢者,應於申請時按每筆土地新臺幣三百元繳納規費。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管制查詢收費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