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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5-25
 
  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規劃設計規範
 

 

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規劃設計規範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106.5.24金環字第1061002207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金門國家公園內申請新增建農舍能符合相關法規命令規定,並與園區內景觀環境能相調和,塑造國家公園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特訂定本規範。

二、在規劃設計新增建農舍時,應參考具金門當地特色之傳統建築設計形式材料語彙,避免違反建築設計常理情形發生。

三、農舍用地規劃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應整體配置劃分清楚,以地籍圖為底圖繪製,圖上應標註土地周邊聯外道路、基地內及聯外排水、如有填土者,其填土範圍等。

(二)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

(三)農舍用地規劃:停車空間、農舍基地連至聯外道路之通路、圍牆、汙水池等與農舍相關之附屬設施均應納入農舍用地。

(四)對農業環境的影響:敘明如日照遮蔽對農作影響,填土、排水等,對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四、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一)應敘明放流水的排放方式,包含排放型式(如箱涵、管涵、明溝、暗溝或其他)以及排放說明(排入道路側溝、灌排溝渠、區域排水、天然坑溝,有無取得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

(二)應取得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文件而未檢附者,應於審查意見註記須於建築執照核發前併附審查。

五、農舍基地至聯外道路之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與車道合併計算者,不得小於2公尺。

六、農舍每宗基地應至少設置一處停車位,每輛車停車位為寬2.5公尺,長5.5公尺。規劃車道寬度應能使車輛順暢進出。

七、農舍用地得設置圍牆

(一)建造高度2公尺以下之圍牆。

(二)透空部分達50%以上。

(三)欄柵之牆基不得高於45公分。

(四)圍牆之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或綠化植生處理。

(五)設置圍牆之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得併建造執照一併申請。

八、汙水池

(一)汙水池以設置於戶外為原則,注意居住環境衛生及優美景觀維護,不得有違反建築設計常理情形。

(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備編,規定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及農舍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規劃設計。

九、屋頂

(一)農舍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特殊的建築風格。

(二)農舍屋頂應按各幢農舍各部份頂層之總樓地板面積至少60%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三)農舍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為原則。

(四)前項農舍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不得大於12,且不得小於14

十、造型及立面

(一)造型及立面鼓勵配合當地傳統聚落建築或採局部仿當地傳統聚落建築;屋頂突出物亦應以相同型式之立面予以美化。

(二)新建築之外牆與頂層之間應有裝飾性線條。

十一、建築材料

(一)宜採配合當地景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質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瓦、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質。

(二)經管理處指定或建議採用之材料或其他經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認可之材料,不在此限。

十二、色彩

(一)農舍色彩應考慮環境調和之原則,其顏色以屋頂色、牆壁色為主,復以一或二種強調色配合而成。屋頂色、牆壁色彩為黑色瓦對白色或淺黃、淺灰、古銅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或磚紅色瓦對白色、淺黃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並應於申請圖說標示。

(二)外牆材料若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或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三)自行配色色彩計畫且經審議會認可,不在此限。

十三、農舍建築設計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者,經審議會審查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十四、本規範未規定者,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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