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7-06-29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內政部101.8.31台內營字第1010808301號令訂定,自101.12.30施行
內政部106.6.28台內營字第1060807761號令修正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或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之受託人(以下稱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至少辦理一次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

第四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

主管機關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告之,並通知被評鑑者。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含受評鑑對象、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及獎勵內容。

第五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應依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進行,並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第六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

第七條 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依委託契約辦理。

第八條 受評鑑者依本辦法取得之獎勵金,應專作辦理社會住宅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以供查閱。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