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有關「住宅法」第15條第1項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該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106年1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租金收入,其免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