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