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30800653號
全文內容: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被徵收之農業用地,尚未按修正前規定於公告徵收日起一年內重新購置農地,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