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30175071號
全文內容: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第三款「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如出(承)租戶有就讀公費待遇學校及應徵召在營服役之情形,其生活費及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凡出(承)租人之子女就讀享有公費待遇之學校者,其生活費支出及綜合所得均不予計算。
二、凡出(承)租人之配偶或其同一戶內直系血親,因應徵召在營服役者,其生活費支出及綜合所得亦不予計算。至承租人本人或家屬於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於在營服役期間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對其賴以維持生活之承租耕地,縱租期屆滿,出租人仍不得終止租約。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