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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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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核釋「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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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408號
全文內容:
按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旨在代表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反映意見,理應親自出席。倘該款部分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尚有同款其他委員出席,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意見表達,故該款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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