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號
全文內容:
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