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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12-09
 
  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農地移轉登記時,倘已得自登記簿查知該農地上已有興建完成之農舍,應要求申請人檢附該農舍併同移轉之證明文件,且其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1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87728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農地移轉登記時,倘已得自登記簿查知該農地上已有興建完成之農舍,應要求申請人檢附該農舍併同移轉之證明文件,且其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

【內容】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是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農地移轉登記時,倘已得自登記簿查知該農地上已有興建完成之農舍,自應要求申請人檢附該農舍之移轉契約書及完稅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其是否併同移轉,且其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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