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號
全文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之認定,該建築改良物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者,其「所占基地」範圍應以其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地面積」為準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