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0-05-03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公發布日: 99.04.30
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99年4月30日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31案:

一、聲請人:楊0香等八十二人(會 台 字第8338號)
聲請事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楊0香等八十二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楊0香等四人(詳見附表一)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業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處大二字第0九八000三三五五號函通知文到二十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經補正。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林0錦等十四人 (詳見附表二)並未依法起訴、王顏0霞等六十四人(詳見附表三)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判決並未提起上訴,均未盡其審級救濟途徑,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是楊0香等八十二人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聲請人:王0三(會 台 字第9456號)
聲請事由:
為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八八次、第一二九0次、第一二九四次、第一三0一次、第一三一0次、第一三一七次、第一三二六次、第一三二八次、第一三三三次、第一三三九次及第一三四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提出聲請,仍執前詞,主張行政法院認本件聲請之原因事件非屬其審判權限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聲請人:林0雄(會 台 字第9700號)
聲請事由:
為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0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0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以下稱系爭判決),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解釋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聲請人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所為證據取捨、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系爭判決聲請解釋部分,經查系爭判決依法尚可提出上訴,乃聲請人未依法上訴,難謂已盡審級救濟途徑,所爭執者亦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