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31350031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2條。
三、「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電話:02-23565243。
(四) 傳真:02-23566315。
(五) 電子郵件:moi1603@moi.gov.tw。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