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原民經字第10300672171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依據溫泉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發展處
(二) 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三) 電話:(02)8995-3218
(四) 傳真:(02)8995-3213
(五) 電子郵件:domo@apc.gov.tw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