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8474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27。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部 長 陳威仁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