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8422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
三、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57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部 長 陳威仁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