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9439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三、「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48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hdy@land.moi.gov.tw
部 長 葉俊榮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