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60803550號
全文內容:
主 旨:預告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27條第5項。
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747
(四) 傳真:(02)8771-2894
(五) 電子信箱:tere@cpami.gov.tw
五、本案係屬配合其他法律作單純文字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