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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地政士為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不得受單一繼承人之委託辦理損害其他繼承人之業務
戴冠宜(IP:101.136.27.64)
發表時間: 2019-03-07
本公會有會員替委任其辦理繼承之其中繼承人於98年間受單方繼承人之電話指示委託為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辦拋棄繼承並為委託之繼承人同時辦理限定繼承 ..... 此行為嚴重傷害被他以拋棄方式辦理之繼承人之權益 並造成當事人及其年幼子女將來的財產繼承與實質使用管理利益 本案現於刑訴中....呼籲地政士非當事人親自`單獨`自由意志下所為之拋棄繼承請不要接受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委託或指示為同為繼承人之其他人辦理損害其繼承權之業務然後向委託人收費 此行為除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公文書`無權代理等及地政士法26`27條等違法業務....執業之地政士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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