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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沿革:

按「地政士法」暨『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 』之立法目的,本會特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依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立「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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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簡介:

(一)內部組織架構:


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六人、理事十八人、監事六人、後補理事八人、後補監事二人。

2、為營造本會會員於職場上與各行政部門之良好互動,專業法令之研議、進修與提供及會務之正常運作,並配合政府推展各項政令之需,另設置法制、會務行政、訓練、服務、公關、財務、資訊、獎學金、紀律、選務等十個委員會,各司其職。

(二)歷屆理事長:


第一屆 理事長:黃明聰 先生。
第二屆 理事長:黃明聰 先生。
第三屆 理事長:陳安正 先生。
第四屆 理事長:陳安正 先生。
第五屆 理事長:黃水南 先生。
第六屆 理事長:黃水南 先生。
第七屆 理事長:張美利 女士。(現任)

(三)歷屆理監事:


(第六屆)
常務監事:吳奇哲。
常務理事:張美利、蔣惠州、陳健泰、何金鳳、林明顯、李振源。
理事:洪黃雲英、陳伯安、陳榮華、曾素真、張水盛、楊儒宏、邱莉雯、謝志明、廖斌雄、莊糸秀治、郭金惠、曾秀惠、曾金章、王英才、鄧樹欉、吳欣生、鄭凱丰、呂正鐘。
監事:黃介山、陳春潘、施秀霞、陳俐全、邱莉畬、蕭春美。

(第五屆)
常務監事:吳奇哲。
常務理事:林寶結、張美利、蔣惠州、李振源、陳健泰、林明顯。
理事:陳伯安、何金鳳、曾素真、陳榮華、陳文治、莊糸秀治、陳春潘、黃介山、張彩雲、梁耀宗、柯成達、王琮惠、謝志明、蕭春美、林天成、邱莉畬、施秀霞、陳俐全。
監事:張水盛、洪黃雲英、邱莉雯、楊儒宏、曾金章、呂正鐘。

(第四屆)
常務監事:吳奇哲。
常務理事:林寶結、張美利、黃水南、蔣惠州、李振源、陳健泰。
理事:陳伯安、何金鳳、林碧雲、林明顯、莊糸秀治、洪黃雲英、張水盛、邱莉雯、曾金章、粱耀宗、楊儒宏、施秀霞、黃麗珠、陳冠妏、吳欣生、施秀芬、莊訓允、陳宋榮。
監事:陳榮華、黃介山、曾素真、吳奇哲、林天成、廖斌雄。

(第三屆)
常務監事:蔡金川。
常務理事:林寶結、張美利、黃水南、蔣惠州、李振源、陳健泰。
理事:張水盛、莊糸秀治、何金鳳、柯炳宏、陳伯安、林明顯、陳文治、黃介山、陳榮華、陳春潘、林天成、張彩雲、柯成達、吳奇哲、廖斌雄、謝志明、曾素真、蕭春美。
監事:洪黃雲英、許文耀、曾金章、陳宋榮、楊儒宏、莊振昌。

(第二屆)
常務監事:蔡金川。
常務理事:林寶結、戴加成、陳安正、張美利、陳艷輝、黃水南。
理事:陳伯安、陳春興、洪黃雲英、林明顯、張水盛、簡明鎮、柯炳宏、柯成達、林朝榮、陳榮華、黃介山、陳宋榮、鄭國同、張恆、曾金章、林美華、莊振昌、黃坤泰。
監事:蔣惠州、李振源、陳健泰、莊糸秀治、吳奇哲、林天成。

(第一屆)
常務監事:蔡金川。
常務理事:蘇進福、林寶結、陳安正、張美利、陳艷輝、黃水南。
理事:張水盛、林朝榮、陳伯安、莊糸秀治、蔣惠州、李惠珍、李振源、簡明鎮、嚴鳳珠、戴朝男、洪崇啟、陳健泰、黃永吉、林明顯、林天成、蔡淑女、吳奇哲、蔡伯倉。
監事:戴加成、洪黃雲英、柯炳宏、鄭國同、郭宏坤、邱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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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演進歷程:

(一)「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日據時期,凡從事房地產之登記業務者,稱為「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二)「土地代書人」(俗稱「土地代書」)
台灣光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三日,將日據時期之「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更名為「 土地代書人 」,一般民眾稱之為「土地代書」。

(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立法院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增訂「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將「土地代書人」之名稱,正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四)「地政士」

為提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社會地位,並配合政府實施專業證照之制度,在全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經歷十餘年不斷的努力之下,終促使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完成三讀程序制定「 地政士法 」,總統亦於同年十月廿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二六○號令公布,因本法第五十九條明訂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暨次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從此,將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正名為「 地政士 」。凡以此為業者,均須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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