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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8-08-16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8-08-15

配合政策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次修正除配合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政策推動外,另配合推動社會住宅及落實溫泉法輔導業者合法化等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暨因應相關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之修訂(制定),一併檢討本細則相關規定。

訂定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本次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核定都市型工業區立體化方案,以經濟部編定之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且法定容積率在240%以下者為其適用範圍,並規定新增投資金額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獎勵法定容積1%,上限為法定容積15%,另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新增投資容積獎勵後,得再增加獎勵容積最高至20%;倘廠商仍有容積需求,亦可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取得容積額度,亦或加計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可移入容積,總計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

配合社會住宅供給之政策酌予提高容積

其次為鼓勵及推行社會住宅供給之政策,增訂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使用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及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1.5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2倍為限。

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增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

另為配合溫泉法之實施及輔導溫泉法實施前既有已開發供溫泉使用之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於風景區、保護區及農業區增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為容許使用項目;另為降低對農業用地之衝擊,保護區及農業區僅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細則修正案業於107年6月26日發布施行。

單位主管:李守仁 副主任
聯絡電話:049-2352-911
發稿單位: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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