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調高為17.1萬元,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增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基本生活費比較範圍則由原先一般扣除額、全部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改為一般扣除額、全部免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2名就讀國內大學之子女及1名直系尊親屬;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為例,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000元(171,000元*5人),扣除比較範圍合計數之金額750,000元[免稅額440,000元(88,000元*5人)+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0,000元(25,000元*2人)],差額105,000元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040】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